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胡××与西安市××酒店因工伤赔偿发生劳动争议,2010年5月18日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胡××的委托,指派颜晓峰律师担任胡××与西安市××酒店工伤赔偿争议一案的代理律师。
  胡××与西安市××酒店在2006年4月建立劳动关系,胡××在该酒店处从事洗碗工作,由于该酒店针对胡××洗碗的工作岗位未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并且经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要让加班加点,致使胡××右手不能从事原岗位的洗碗工作后被诊断为腱鞘炎,后虽经胡××积极治疗,但是仍未能痊愈。为此西安市××酒店2007年10月14日为胡××调换了工作岗位,让胡××从事厕所清洁工作,之后在2008年西安市××酒店单方面口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西安市××酒店一直未支付原告因工作原因得病花费的医疗费用532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胡××在向法院起诉前没有申请工伤认定,而且早已经超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如果法院以裁决结案,原告胡××的工伤赔偿诉讼请求很有可能被法院依法驳回,因此,作为原告胡××的委托代理人颜晓峰律师多次与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沟通协商,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告西安市××酒店一次性支付原告胡××经济补偿费用8000元。据此,经过颜晓峰律师的不懈努力,使委托人胡××避免了可能败诉的诉讼风险,最终使本案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得以圆满解决,使委托人胡××避免了可能败诉的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