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2日刘晓恩、刘涛律师接待了一位当事人,其称他的儿子被公安机关带走,已经第四天了,但是办案机关仍未出具任何书面的拘留通知或者其它强制措施的书面通知。两位律师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发现这起案件公安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况。并给当事人详细讲解了我国法律关于盘问、治安拘留、刑事拘留、逮捕的相关规定,并指出办案机关在处理这起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迅速赶往办案机关,积极与办案警官联系,了解案件情况,并与办案人员交涉相关法律规定,在两位律师与办案警官交涉后第二天,当事人即被释放,我所两位年轻骨干律师的及时介入又一次挽救了一个少年,又一次避免了可能出现的冤案。
在此引用我所主任的一句话作为此则新闻的结尾: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大有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