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 简述新三板概况及发展情况,新三板热的原因
(一)新三板概况及新三板热的原因
二、 目标公司挂牌新三板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二)主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哪些企业适合挂牌新三板?
(一)技术含量高但处于初创期的企业
(二)有进入资本市场意愿,但不符合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条件或虽然符合条件但不愿意漫长等待的公司
(三)已有一定规模,具备一定盈利能力却因资金紧张遇发展瓶颈的企业
(四)希望借资本市场力量扩大规模,近期有上市计划的企业
(五)受到政策限制暂时无法上市的企业
(六)努力寻求并购或者被并购机会的企业
(七)暂无盈利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互联网企业
(八)具有创新业务模式,需要借新三板对外宣传的公司
四、结语
引言
风雨变幻的资本市场下,融资日益成为主导企业发展的要素。企业与资本的关系越来越微妙,一方面资本在寻求优质的企业进行投资;另一方面,一大批中小企业苦于缺乏资本而在发展的道路上举步维艰。国内资本市场发展到这一阶段,新三板应运而生。然而,目标企业想要挂牌新三板也并非易事,只有符合相应的条件才能在三板市场进行融资。因此作为律师如何判断目标企业是否适合挂牌新三板,是我们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如果判断有误,企业会因此损失150至200万左右的挂牌费用,同时将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最主要的是如果该客户是律师的顾问客户,也可能因为新三板项目的搁浅,而丧失这一优质客户。因此,在诸多企业家对新三板市场狂热追捧之际,作为律师我们一定要冷静、客观、专业的作出独立判断,给企业把好脉,方可启动新三板项目。本文将从目标企业是否适合挂牌新三板这个角度,与各位同仁分享一下我们的观点。
一、 简述新三板的概念及发展情况,新三板热的原因
了解新三板、解析新三板的场面异常火爆之原因,做好为目标企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准备,笔者认为应首应了解新三板的发展概况。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最早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老三板。为区别于老三板,2012年7月8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被称之为新三板。三板市场是我国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新三板的准入门槛相对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而言要低,且挂牌周期短,一时之间在中小企业间掀起了挂牌热,争先恐后入驻新的市场进行融资,以期让企业获得更好发展。特别是2013年新三板市场扩容以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扩容后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呈井喷之势。据统计,截止2015年7月22日,新三板挂牌数量达到2811家,正式超过沪深两市目前2800家的上市公司总和。而创造这个记录,新三板仅用了不到三年。
二、 目标公司挂牌新三板的基本条件
在判断目标企业是否适合挂牌新三板之前,笔者认为我们应对新三板挂牌条件有较为深刻的认知及把握,否则无法进行准确判断。对于挂牌条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可以连续计算)。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经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笔者为某外资企业提供新三板法律服务为例,外资企业在设立时章程、合作协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起草、修改必须经相关商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否则设立程序违法。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主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主营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者服务、用途及商业模式等信息。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这里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者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
(4)股权明晰,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明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者潜在纠纷。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程序。例如外资企业在股票发行及转让时均应由主管商务部门进行批准方可实施。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 哪些企业适合挂牌新三板?
面对欲挂牌的企业,作为顾问律师除对上述的几个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外,笔者认为具备以下特点的企业更适宜在新三板挂牌。
第一类:技术含量高但处于初创期的企业
以高新技术为支撑的企业在成长的道路上总是伴随着高风险,初创期的利润微薄甚至亏损,缺乏资金支持的企业就在襁褓中夭折。但这类企业通过挂牌新三板,定向增资募集到扩产所需的资金,进一步打开公司的经营局面,就能实现盈利。部分条件较好的企业,甚至还能通过新三板的公众平台,吸引更多创投资金的眼光,为后续发展打下坚实的根基。例如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刚登陆新三板时,公司仅有15名员工,尚处于生物工程新药的研发阶段,尚未盈利的诺斯兰德以21元的高价定向发行股票,受到创投私募机构哄抢,发行189.20万股募集资金约4000万元。公司发展一段时间后,诺斯兰德再次启动定向融资,拟发行723万股融资额不超过7,230万元。诚如诺思兰德董事长许松山说:“如果没有登陆新三板,想要融资还需要自己出去找投资人,而且很难融到资金,而现在是投资人主动关注诺思兰德,踊跃参与增资。”
第二类:有进入资本市场意愿,但不符合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条件或虽然符合条件但不愿意漫长等待的公司
主板、中小板的门槛是非常高的,创业板虽说要求相对较低,但净利润至少要求达到3000万元,且在创业板排队等待上市的企业较多,如果企业从开始准备上市工作起算,周期1-2年并且失败的风险较大。相比之下,新三板挂牌的周期较短,通常为六个月左右,并且新三板对盈利没有要求,企业挂牌新三板成功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类:已有一定规模,具备一定盈利能力却因资金紧张遇到发展瓶颈的企业
度过初创期的企业经过三五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且有相对稳定的市场地位,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面临良好的市场机遇,企业的发展诉求非常强烈。很多企业发展到这个阶段即被资金短缺扼住了发展的咽喉。这类企业挂牌新三板市场后,借助新三板提供的融资平台,扩大业务规模,并逐渐向资本市场过渡,从而有效解决资金紧张的难题。
第四类:希望借资本市场力量扩大规模,近期有上市计划的企业
公司想要在新三板挂牌,就必须规范公司的财务、业务、公司治理等问题。随后在充分披露信息的基础上,公司可以择机转板。挂牌后公司成为公众公司,财务数据和经营状况更早暴露在媒体和公众面前,利于公司树立阳光、透明的公众公司形象,给未来成功上市赢取印象分。2013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国发〔2013〕49号文)则明确提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第五类:受到政策限制暂时无法上市的企业
部分企业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如PE管理机构、城商行、担保公司等,虽然其发展稳定且有较强的盈利能力,但受IPO政策限定暂时难以市。它们渴望借助资本市场的平台,提高产品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新三板的包容性大,挂牌新三板可以谋求进一步发展的机会。如2014年4月,号称“中国PE第一股”的九鼎投资登陆新三板,经过一年多的发展和运作,总市值突破千亿,稳坐新三板公司第一把交椅。今年5月,九鼎投资以41亿元拍得中江集团100%的股权,借此夺得上市公司中江地产控股权,成为首家控股A股上市公司的新三板企业。九鼎投资在过去的一年中井喷式发展,与登陆新三板不无关系。
第六类:努力寻求并购或者被并购机会的企业
回顾美国企业的成长史,实质也是并购的历史。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勒评价美国企业的成长路径时说:“没有一个美国大公司不是通过某种程度、某种形式的兼并成长起来的,几乎没有一家公司主要是靠内部扩张成长起来的。”[①]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到现阶段,兼并收购和产业整合的趋势已不可避免。企业除了迅速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还可以通过并购重组实现业务驱动的外延扩张或攀附上市公司实现曲线上市。而新三板公司经过挂牌辅导后,企业治理结构、财务规范程度都比普通企业要好,并购重组耗费成本低很多。2014年证监会年出台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导(试行)》,正是为今后企业并购与重组铺平了道路。
第七类:暂无盈利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互联网企业
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其中的一个关键点是建立合适的转板制度。2013年6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新闻发布会上也表示:证监会研究在创业板建立单独层次,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由此来看,尚未盈利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挂牌新三板从而转板到创业板上市。
第八类:具有创新业务模式,需要借新三板对外宣传的企业
公司的业务模式是一家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的根本标志,产品和服务具有可复制性,而业务模式的创新极其重要,甚至与经济效益直接挂钩。新三板的推出,搭建了一个企业展示自己的舞台,将具有创新业务模式的企业从浩如烟海的丛林中推到众人面前,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对企业及其业务的推广具有宣传作用。
四、结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②],新三板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经济转型和创新驱动的背景下,将展现出不可替代的战略价值,其发展前景值得期待。随着《证券法》的修改、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改革以及“做市商”制度推行,我国的资本市场未来将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第八届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上特别致辞中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面对新三板这块新领域,作为律师更要始终坚持不断学习,发挥创造力,才能在这个创新型的社会在新三板领域更好的为目标企业服务。
参考文献
[1]胡经生:《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
[2]申林平编著:《创业板上市法律事实务》,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金融投资报》2014年第52期。
[4]高峦、钟冠华:《中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
[5]汪祖伟、毛伟编著:《2009年度上市被否企业案例分析》,金融出版社2011年版。
[6]沈克惠、黄亮.建立三板市场对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影响[j].产权导刊,2010(4)。
[7]胡淑丽.论中国三板市场的功能、主体定位及制度创新[j].经济导刊,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