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产生的法律问题研究

  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   冀进才律师        13991131049
    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   陈彦玲律师         15339290249

  论文摘要: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事由的规定不尽相同;但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却几近一致;研究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从事清算范围外经营活动的效力;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司法实践所必须解决的问题。同时,随着市场活力持续激发,投资热情进一步高涨,商事主体的数量的快速增长,上述问题的解决变得迫在眉睫。
关键词:
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事由、清算活动、经营活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

                 

  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概念、事由、法律后果………………………3
(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概念……………………………………….3
(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事由…………………………………….…3
(三)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5
二、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从事清算范围外经营活动的效力…………………………………………………………………………5
(一)效力肯定说……………………………………………………….6
(二)效力否定说………………………………………………………6
(三)效力否定说理论依据……………………………………………6
三、被吊销企业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7
(一)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观点………………………………………….7
(二)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观点…………………………………………8
(三)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意见…………………………………………8
(四)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见稿意见………………………………….8
结论………………………………………………………………………9

                  引言:
2015年7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2015年上半年全国市场主体发展、市场监管、消费维权有关情况》,数据显示,2015年上半年,全国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685.1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15.4%。截至6月底,全国实有各类市场主体7419.6万户,比2014年底增长7.0%。
随着市场活力持续激发,投资热情进一步高涨,商事主体的数量的快速增长,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贯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5年7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讲话精神,积极推广抽查机制,重点抽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同时,针对注销企业,国家工商总局将简化注销流程,为企业发展清除限制和障碍。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作为国家工商总局将重点抽查和监管的市场主体,其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直至注销程序办理完毕之前,从事清算范围外的经营活动的法律效力、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直接关系国家在企业管理方面的秩序,关系公平市场环境的营造,对于每一个商事主体意义重大。
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概念、事由、法律后果
(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概念。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事由。
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均有不同规定,总结起来如下:
1、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4条、第65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6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第一项皆规定了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这一事由。
2、无正当理由不开业或者自行停业的。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4条均将对此事由作出明确规定。
3、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9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第2项规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登记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4、涂改、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2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5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第4项,同时规定了涂改、出租、出售、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情节严重,登记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5、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此事由见《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4条之规定。
6、未接受年度检验的。见《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2条。
7、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也是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事由,详见《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第30条第3、5、6项之规定。
8、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见《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9条之规定。
(三)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
不同的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事由不尽相同,但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相同。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0条第3款规定:“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活动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公司法》第181条规定的公司解散原因包括被吊销营业执照。第187条第3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活动无关的经营活动。
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事由包括被吊销营业执照。第30条明确规定,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4、《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包括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第88条第3款明确规定,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5、《民法通则》第40条亦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综上,各种类型的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一例外必须进行清算,且不得从事与清算活动无关的经营活动。
二、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从事清算范围外经营活动的效力。
我国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皆规定,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得从事清算范围外的经营活动。但对于从事了清算范围外经营活动的效力问题未有统一规定。针对此问题,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效力肯定说。最高人民法院张华法官在2013年《人民司法》第23期发表的文章《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常见类型》一文中指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终止,如破产清算、吊销营业执照后,仍应以该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违背的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这些强制性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以此认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对外签订的合同无效。
(二)效力否定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解散的企业法人所涉民事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法人在清算完毕前,违反《民法通则》第40条的规定从事清算范围外的活动,应认定其民事行为无效。
(三)效力否定说理论依据。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效力否定说。原因如下:
1、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不具有从事清算范围外经营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合同法》第9条第1款亦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上述一(三)之论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不能从事清算范围外经营活动。即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不具有从事清算范围外经营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所从事清算范围外的经营活动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5条第1项规定,民事行为的有效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具有从事清算范围外经营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从事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3、无效的民事行为必然产生无效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这条与《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的规定相一致。即无效的民事行为必然产生无效的民事法律后果,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在清算期间从事经营活动,签订经营性的民事合同属于无效的民事合同。
三、被吊销企业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关于被吊销企业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与各地高院的具体操作办法不一。代表观点如下;
(一)上海最高人民法院观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一(一)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被依法撤销、被核准歇业或被视为歇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法院在审理中应当以该企业合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为诉讼当事人。一(二)规定,企业法人未按照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法院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的清算责任人为诉讼当事人。
(二)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观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16条指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债权人起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第17条还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起诉可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以起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观点。《最高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明确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稿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解散的企业法人所涉民事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清算法人可以作为当事人起诉、应诉,其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由清算法人的诉讼代表人行使。清算法人的诉讼代表人不承担清算法人的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诉讼主体的确定是诉讼案件的先决条件,必须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加以明确。遵循《公司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责令企业法人成立清算组或者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诉讼中应当以清算组为被告,如清算法人的股东、开办单位等存在隐匿财产或者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应当追加股东或开办单位为共同被告。以便于债权人权益的实现。

  结论:企业法人数量的快速增长,市场活跃度的提高,投资者投资热情的保护,诚信交易原则的建立,必须有强有力的保障措施来护航。被吊销企业法人被吊销的事由、被吊销企业清算活动的推进、被吊销企业从事清算范围外活动的效力以及诉讼主体资格的确立,对于公平市场环境的营造至关重要。必须制定统一的规定,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争议。

              参考文献:
1、国家工商总局发布《2015年上半年全国市场主体发展、市场监管、消费维权有关情况》;
http://www.saic.gov.cn/zwgk/tjzl/zhtj/xxzx/201507/t20150715_158914.html
2、中国政府网------------2015年7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推广随机抽查机制,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市场环境;
http://www.saic.gov.cn/ywdt/gsyw/zyxwbysj/201507/t20150723_159377.html
3、百度百科有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概念;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0MyNYZjW8lhZ07DHPVbmpTnEeEf16txFBgMC4B4GIAX70fyZQ035TIS5-g34BZmjaT6Rn-3ZMHXVLn_xK2L-ZK
4、《最高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解散的企业法人所涉民事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8、参见,2013年《人民司法》第23期文章《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常见类型》,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张华法官。